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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设备退税宜纳入出口退税管理
作者: 来源: 时间:2006-09-06 阅读:1317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与出口货物退税一样,遭到了因甲地征税、乙地退税,各地财政负担不均而导致的退税难题。
  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唐豪便提交了《关于解决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提案》。他认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是纳入“出口退税”的大盘子考虑的,目前按92.5%∶7.5%的比例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承担。与出口货物退税一样,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也存在设备生产地和使用地分离的情况,造成该设备的增值税缴纳给了生产地税务机关,而退税的任务却落在设备使用地税务机关的头上。
  一些地方由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数量和价值总额大,当地财政即使仅承担7.5%的退税也感觉到很大压力。一些地区特别是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出现了因退税负担过重而采取措施,限制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外地设备,引发国产设备采购遭歧视的现象。唐豪指出:“这不仅影响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引导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从而影响国内装备制造业的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实现各级财政合理负担,更好地鼓励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以促进国内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唐豪提出了两个建议方案:
  第一方案,将每年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增值税部分纳入出口退税基数。
  第二方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不列入退税基数,由中央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单独下达退税计划,由中央财政专项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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